豫教外〔202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学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的、在河南省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河南省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国际学生来豫进入高等学校学习者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四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九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四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五条高等学校可为外国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短期交流生、预科生、进修生及研究学者。
第六条河南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对全省国际学生教育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南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河南省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和服务规章制度;
(三)有合格的教师和教辅人员队伍;
(四)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
第九条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须向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申请报告;
(二)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三)学校办学条件(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师资配备、教学安排、硬件设施和招生渠道等);
(四)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类别、规模和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教育厅会同外事、公安等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实地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本校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须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应真实、客观,并方便国际学生获取。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可自主实施入学考试或考核,并设置相应录取标准,明确相应的学业及语言要求。
高等学校对攻读学位或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应规定最低学历要求。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国际学生的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含)以上。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若学生来自于英语为母语或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可免试英语;其他情况下,学生的英语须达到托福成绩72分(含)以上或雅思成绩5.5分(含)以上水平。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签发的JW202表仅限本校使用。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可接收其他学校的国际学生,原就读学校须出具转学证明,接收学校负责办理签证、居留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制定国际学生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应按照高等学校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学校应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加强招收国际学生的学科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定位及学科优势和河南产业、资源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高等学校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为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应加强对外汉语教学,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对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课程。
第二十一条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毕业论文摘要应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语言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可按课程方案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校外实习或实践地点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学校应帮助国际学生向公安部门申请为其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实习。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学校规定转换专业。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文本语言应为中文,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国际学生管理机制。学校主要领导是国际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和就业服务以及毕业后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管理机构,配好、配齐国际学生管理队伍,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国际学生数量在20人以下的学校应在学校外事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国际学生数量在20人及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国际学生管理机构。国际学生数量在50人以上的高等学校应设置专职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承担学历教育的院系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高等学校在招生备案前应有计划地培训管理人员,提高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和安全管理等,并予以公开。学校应对国际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应及时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应向河南省教育厅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尽可能在校内住宿。在校外居住的,学校应当按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学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允许并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我国举行的庆祝活动及公益活动。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得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应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相关单位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孔子学院奖学金学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即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招生计划由河南省教育厅制定,承担河南省国际学生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优先招收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并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可为国际学生设立校级奖学金。对设立校级奖学金的院校,河南省教育厅在河南省国际学生政府奖学金计划上给予配比支持。鼓励高等学校联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或变更,需向河南省教育厅书面备案。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际学生一般应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180日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的中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X1”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含)180日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的中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X2”签证。
第三十七条国际学生来豫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健康体检。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签证注明入境后须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留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第三十九条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须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前7日,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合法签证或停居留证件。
第四十条国际学生的家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等)可凭接收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S”类型签证来华探亲或陪读。拟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国际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公函、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为国际学生家属办理签证延期、换发或签发居留证件,其家属在华停居留期限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停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一条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未获准延长居留期限者,必须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已在校学习仍不投保的,学校应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对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管理。对学校违反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教育厅视其情节,责令整改,限制招生;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一)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二)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在豫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及河南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