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祖国大陆(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国际学生来学校学习者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四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九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三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短期交流生、预科生、进修生及研究学者。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单位,在各级国际学生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做好国际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在国际学生培养、管理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协调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教学单位确定招生计划和专业,制定录取标准和招生办法,发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第七条 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外国公民,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对其进行汉语水平考试。经审查合格者,发放《河南科技学院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学校可以接收其他学校申请转学的国际学生。转学学生应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学校负责办理转学学生的签证、居留证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新生须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体检表等材料,按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并在报到时缴纳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交费者不予注册。因故未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如生源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入学报到的国际学生如有材料不全、弄虚作假、无理由拒不缴纳费用或体检未能通过等不能办理注册及居留许可手续的行为,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须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离境。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相关教学单位制定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等。由教务处安排教学任务,相关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统筹协调相关教学单位开展国际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相关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人事处统筹安排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双语教师培训。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第十六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高等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教学学院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语言由学院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可以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践地点的选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须到公安部门加注实习实践信息,否则不得在校外进行实习。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规定设置国际学生管理人员,20人以下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50人以上设置专职国际学生辅导员。承担教育教学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学校有计划地培训国际学生管理人员,提高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给予其相应处分。对做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报河南省教育厅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对其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以学习和促进国际友谊为目的,不介入中国内部事务,不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权益,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法律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一经发现即责令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我国举行的庆祝活动及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并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跨校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并限期离校离境。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河南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国际学生如对违纪处分提出异议,参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入出境和居留手续,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签证注明入境后须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有“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申报及发放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河南科技学院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具体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章 离校与出境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离校前,需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须结清所有费用、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交还应缴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后,方可领取毕业相关证书。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前离校离境。
第四十一条 中国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须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合法签证或停居留证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校学习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字[2017]182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